2009年10月30日星期五

翁诗杰是超人,不是吗?



(一)不遵守中委会议决,擅自去函社团注册局

因应2009年10月10日所召开之中央特别代表大会提案(三)之票决结果,马华中委会於2009年10月15日所召开之会议,经在法律局主任拿督梁邓忠律师之咨询下,援用党章第174条所赋予马华中委会之权力,赞成通过填补署理总会长空缺之议决;中委会进过讨论也同时认同,诠释马华党章的最终权力必须来自马华中委会,对于是否填补署理总会长空缺,无需征询社团注册局的意见。法律局主任拿督梁邓忠律师曾经劝告马华中委会,原本属于马华中委会之诠释权若是让渡予社团注册局,形同设下不良之先例,中委会对党章之最后诠释权亦将丧失,毫无公信可言。

根据内政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於2009年10月24日透露指出,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翁诗杰经去函内政部要求厘清马华署理总会长之地位;尽管有关信函的内容不详,总会长此举,显然已经违反中委会於2009年10月15日的议决。

身为一党之尊,翁诗杰同志不遵守本党中委会之议决,一意孤行,违反党章,此其一。

(二)不遵循中委会意见,迳自撤换法律局主任
2009年10月17日,总会长拿督斯里翁诗杰在没有征询中委会的意见下,援引党章第166条,迳自撤换马华中央法律局主任拿督梁邓忠律师。撤换中央法律局主任未经马华中委会评议与确认,在程序上有违党章。

根据党章,马华中央各局主任的任命是来自党章第45条之下所规范的马华中委会的权力,包括了45.2(成立委员会的权力)及45.3(其工作条件及任务)。亦即,撤换中央法律局主任,总会长拿督斯里翁诗杰必须征询马华中委会的认可,方可行撤换之举。

身为一党之尊,翁诗杰同志无视本党中委会於党章规定下的权力,一意孤行,违反党章,此其二。

(三)不接受中委会规劝,动辄召开二次特大

2009年10月15日之马华中委会会议上,总会长拿督斯里翁诗杰决定援引党章30.1条款所赋予总会长之权力,召开二次特大。尽管在该次会议上,马华中委针对总会长拿督斯里翁诗杰援引党章欲召开二次特大所持的案由及提案进行反面评议,相关提案亦违反党章,但是他仍然执意续双十特大之后援引党章召开二次特大,并即席指示马华总秘书拿督王弗明必须配合年度代表大会召开二次特大。

之后,尽管总会长拿督斯里翁诗杰於2009年10月22日指示总秘书拿督王弗明重新检讨召开二次特大的必要性,但是身为马华总会长动辄援引党章所赋予其召开特大的权力,用意竟然在於寻求双十特大之议决结果所引致之“不明确信息”之再次委托,与本党、民族及国家议程无关宏旨。

身为一党之尊,翁诗杰同志旺顾马华中委成员的劝告,一意孤行,提案更违反党章,此其三。

(四)回避中委会知情权及决策权,擅自提出毫无集体内容的党计划

根据双十特大的大会提案,拿督斯里翁诗杰与拿督斯里蔡细历两者皆是双十特大的利益关系人。在利益必须回避的原则之下,他竟然再一次回避中委会的咨询与决策权,於2009年10月22日公布与拿督斯里蔡细历医生达致所谓的和解方案,让一切回到双十特大之前的原点,公然漠视中央代表於双十特大的议决而提出所谓的“团结大蓝图”方案。总会长拿督斯里翁诗杰在回避双十特大议决结果所必须承担的政治道德责任下提出所谓的“团结大蓝图”,让全党上下错愕。此项关系到党稳定发展的计划,竟然是事先未经中委会认可,且其集体内容,外人尚不得而知。

实现“团结”必须以平和方式进行,更不能够进行重大人事调整造成党各级组织的动荡。在党处于艰危时刻,任何重大之党计划,除了必须具备具体的内容和精神,更必须提呈予马华中委会讨论、评议及通过。总会长拿督斯里翁诗杰漠视中央代表的议决结果、竟然在2009年10月28日於其专属网站上贴文“无需中委会讨论”之言论,漠视党章,莫此为甚。

身为一党之尊,翁诗杰同志显然再一次回避中委会对重大党务知情权及党章所赋予中委会之决策权,一意孤行,违反党章,此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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