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暴君错援党章撤换法律局主任


据可靠消息指出,马华总会长翁诗杰援用党章第166条撤换马华法律局主任梁邓忠,有技术犯规之嫌。这也是导致呼声最高的替代人选颜炳寿和郑连科双双对外放话不敢领衔受命,出任具有诠释党章权威的职位。

南洋商报今日引述颜炳寿“不想多份工作”及郑连科“有原则不接受”的谈话,显示翁诗杰撤换梁邓忠的局主任职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可能引发法学素养不足而造成撤职成为马华总会长刚愎自用的另一笑柄。颜炳寿和郑连科都是挺翁的大将,也都是职业律师,做为呼声最高的替代人选却双双向媒体放话“不想被套上罪名”,知情人士认为,以两人的智慧,绝对不是以退为进招数,而是不敢去接这个烫手山芋。

马华党章第166条是说,“除非在本章程另有规定,获得章程授予委任权的任何人或团体,也有终止该项委任的权力。”被撤换的梁邓忠是一名法学专家,对党章可以说是滚瓜烂熟、倒背如流,他自被撤换之后保持君子风度,只告诉媒体被撤换的原因必须去询问撤换他的翁诗杰。

马华党章第166条有2个关键的句子/字眼必须斟酌:

I. 党章针对梁邓忠的委任,是不是另有规定?
II. 委任权是来自“人”还是“团体”?

熟习马华党章者都知道,对马华中央各局主任的任命法源是“另有规定”於党章第45条之下的《马华中委会权力》,包括了:
45.2随时成立它认为适合之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以考虑和处理任何特定事务;及
45.3托付该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其认为适合之工作条件,及制定所需要之条例,以推行其任务;…

据知,拿督梁邓忠当初获委任马华中央法律局主任重职,固然是由翁诗杰以马华总会长之尊提名,但是却是通过马华中委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获得人事任用的权力;亦即,委任梁邓忠为局主任的法源是根据党章的第45条之下的45.2和45.3的规范,也就是中委会这个“团体”而非总会长这个“个人”。总而言之,要撤换中委会认为适合的委员会(包括法律局),都必须回到马华中委会去寻求认可,总会长错用第166条让梁邓忠人头落地,除了曝露出翁诗杰处理人事布局的无厘头,亦显示了为他出谋献策的左右护法没有熟读党章而闹出笑话。

以翁诗杰的牛脾气,看起来他是不会收回撤换梁邓忠的成命;但是从梁邓忠事件看起来,翁诗杰已经虚胖到以为自己可以一手操控全党的生杀大权。据知,一些略有法学素养的挺翁人士向翁诗杰进言,他却以“信都出了,我还能怎么办?”来回应,令挺翁人士人心寒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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