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5日星期日

1128特大知多少?(党员必读)

问:发起召开1128特大的16位中委,是谁?

答:1128特大的召集人为王乃志律师、拿督黄日升副部长及拿督廖润强。参与连署特大的发起人,还包括马华副总会长陈国煌州行政议员、拿督姚再添上议员、拿督曹智雄副部长、何国忠博士副部长、拿督蔡金星、颜丰守、李伟杰、拿督魏家祥博士副部长、拿督尤焯韬、拿汀巴杜卡周美芬副部长、姚伟豪、拿督何启文州行政议员及拿督黄祥辉上议员。

问:1128特大是于何时向党总部作出提呈?

答:1128特大是於2009年10月29日由三位特大发起人王乃志律师、拿督黄日升副部长及拿督廖润强提呈予马华总秘书。

问:为什么需要召开1128特大?


答:由于翁蔡漠视并拒绝执行双十特大议决,导致由2300余名中央代表出席的双十特大形同虚设,最高领导层除了违反民主程序并拒绝贯彻问责文化之外,甚至回避中委会的咨询与决策权而私下进行所谓的“大团结方案”,已使党的决策程序受到严重的破坏,导致全党上下陷入困扰与疑惑。

双十特大是党内最高权力机构,无人能超越,翁蔡齐走的议决,竟然可自行通过所谓的“团结大蓝图”以促成翁蔡齐留的局面,违背党员及全体中央代表的集体意愿,莫此为甚。

为了党的利益着想,唯有朝向中央委员会各项党职的重新选举,方能够推动党的行动议程朝向正确及符合党利益的方向前进。


问:在党章条规下,谁或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召开特大?

答:马华党章第30条,可召开特大的情况如下:
30.1 由总会长指示;(如双十特大、2001年收购南洋商报特大)
30.2由中委成员中至少1/3的委员以书面正式要求;(如1128特大)
30.3由马华中央代表大会成员中至少1/3的代表以书面正式要求;(如双十特大)
30.4 根据党章第41条款召开。

问:16位中委连署召开特大,是否符合党章行事?

答:1128特大的共同连署人总共有16名中委成员,构成马华党章30.2所规定的法定中委人数,因此符合党章的要求。

问:为何马华总秘书拿督王弗明在10月29日接获召开特大的正式要求后,不发出通知书?

答:在马华党章第31条的规范之下,只要符合党章第30条以下各款的要求,马华总秘书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并无权诠释特大是否可以召开;总秘书必须照章行事。

问:那么,马华党章第31条说明了什么?

答:马华党章第31条有以下的说明:-
(一)在根据马华党章第30.2(在中委要求召开的请况)或30.3(在中央代表要求召开的情况)所作的正式要求下,要求召开特大的信件必须提呈给总秘书或党总部,并说明必须召开特大的理由;
(二)提呈不超过3名提出正式要求召开特大的姓名,以代表全体的要求者;
(三)总秘书在接获正式要求后,必须发出适当的通知予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四)通知书必须说明召开特大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五)召开特大的日期必须是在收到正式要求的30天内举行;
(六)通知书要列出召开特大的案由和适当议程;
(七)基于任何理由,如果在收到召开特大的正式要求的5天内,总秘书没有发出特大通知书,特大召集人(或代表)可以发出特大通知书给所有的中央代表。

问:在马华总秘书拒绝发出特大通知书的情况下,特大是否仍然有效?

如上题解答,基于任何理由,如果(总秘书或党总部)在收到召开特大的正式要求的5天内,总秘书没有发出特大通知书,特大召集人(或代表)可以发出特大通知书给所有的中央代表。
1128特大的通知书是由特大召集人代表,亦即王乃志律师、拿督黄日升副部长及拿督廖润强共同连署发出通知,并在所规定的30天内召开,1128特大是符合党章规定,是为有效。

问:1128特大的提案是什么?

(一)议决中央委员会的各项党职,寻求中央代表的重新委托;若获得通过,30天内重选;
(二)议决总会长自2009年10月10日起援用其权力行使的委任、革除及相关权力,一律无效。

问:为何新任的马华中央法律局主任林鸿昌认为1128特大违反党章?

答:马华党章共有176条文,没有任何一项条文说明1128特大的案由及大会提案是违反党章。新任中央法律局主任林鸿昌的责任是除了提供诠释与咨询,更必须正视所有符合马华党章第30条下提出正式要求召开特大的权力是否符合其规范。
林鸿昌曾经於2001年6月23日於GRAND SEASON HOTEL主持马青“反对收购南洋商报”特大时说,代表大会是最大的,只要代表进行举手表决,代表大会就是合法的。显然,他诠释党章,因时因地而异。

问:王赛芝说发起特大的16中委中,已经有4人不再是中委,召开1128特大的法定中委人数是否不足?

答:1128特大是於2009年10月29日提呈於马华总秘书,翁诗杰是在2009年11月2日方革除4位委任中委的职务。提呈特大在先,革除中委在后, 要求召开特大的法定中委人数,是足够的,而且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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