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

一律师楼2资深律师鉴定 1128特大符合马华党章

特别报道! 马青总团长魏家祥和马华中委王乃志昨日都表明,在资深律师鉴定下,1128特大符合马华党章,因此,该特大包括提案都是合法,而根据了解,1128特大找了一家著名律师楼、2位资深律师和1位退休法官鉴定,他们都认同,特大和提案都合法。
《辣手杂志》了解,资深律师郑光明是其中一位认同1128特大的律师,他也找寻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主席云大舜,共同诠释1128特大,两人在研究后都发现,1128特大表面看似非法,但实际上却是可行的。

郑光明(右图)表示,表面上看,根据马华党章,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要求重选中委会:
(一)当届满三年之时,
(二)当2/3中委根据党章第42条集体辞职时,
(三)当2/3中委根据党章第35条在代表大会被罢免党职时。

不过,他质疑,双十特大时,翁蔡两人允许召开特大以投不信任票的议决,那也同样违反党章,因为党章第35条清楚列出,只有当出席特大的代表投出达2/3的多数票时,党职才能被罢免。

「若不承1128特大,马华领导层不就持双重标准?既然他们承认双十特大为合法会议,那么显然的,马华已开先河承认1128特大的合法性。」

他说,他与云大舜(左图)都认同,若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即1/3中央代表,再加上2/3出席者通过重选的决议提案,那就等同根据党章第35条,合法地解散中央委员会。

郑光明说,在党章第37、37.1和37.6条款下,也清楚表明代表大会是最高机构,甚至有权管理和控制党,因此,若重选议决通过,全体中央委员会就必须基于道德责任下台。

「党章第175条也列明,党员能用尽所有马华党章提供的途径解决问题,而16名中委要求1128特大,是根据党章第30.2条提出,是合法的。党章第31 条也表明,当1/3中委要求召开特大时,总秘书就必须依章发出通知,若总秘书不发,特大发起人可自行发出,而当时签署该特大信件时,被革除党职的4人仍是 中委,况且,革职的行为已违反党章第35条。」

郑光明表示,最关键的还是,代表大会被赋予权力纠正中央领导的错误和不公正。「说实在的,我倒没见过有哪个组织的章程,列明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屈从于中委会(中央委员)的。」

另一方面,国内著名律师楼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的高级合伙人拿督纳班和饶凯琳(译音)则在11月17日,与马华法律局前主任梁邓忠讨论1128特大的事宜,并提供法律意见,相关意见也得到上诉庭退休法官拿督渥拉(右图)的同意。

根据他们的说法,按照党章第30.2、第31条款,特大是合法的,而法庭对于公司的判例,都是全面反对公司阻止会员召开代表大会解决纷争,同样原则也可应用在政治团体上,而在此案中,马华总秘书没有权利拒绝召开特大的需求。

他们也表示,在党章第27条、37条和35条下,代表大会都有著到高的权利,而要求重选的提案也合情合理,毕竟,他们能够罢免中央党职。

转载自:辣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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